听证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1763号):
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修改)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如下: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等值物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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