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区级) | |||||||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C0313300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规定: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自行改正或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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