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情 节 |
罚款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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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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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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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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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800元(含)以上的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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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100元(含)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尚未制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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