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前款第(一)项“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1、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下放的职权,拟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过5万元的罚款;
2、水务部门下放的职权,拟对公民处以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前款第(二)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拟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没收无证违法建设。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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