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详情】
北京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详情】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详情】
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因门诊特殊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需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手续即可。(门诊特殊病备案办理流程: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备案手续,每个病种可在同一个统筹地区内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 【详情】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由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到单位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其参保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详情】
北京参保人员在天津市、河北省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持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就医,可直接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 【详情】
可以。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直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包括直接结算和手工报销。 【详情】
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是否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需与就医地医药机构确认。 【详情】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转人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津冀就医可视同已做异地就医备案。 【详情】
普通门诊、住院就医不需要。门诊慢特病就医需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或登记(备案)手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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